依法|?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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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日夜间:晴,西北风<3级,最低气温-3度;
绥滨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的公告
为全面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,有效防控大气环境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禁止焚烧秸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禁烧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—2021年5月15日。禁烧范围为全县县域。
二、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肆意焚烧秸秆的均属违法行为,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黑龙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的行为,依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,依法行政拘留;阻碍执法的,依法从重处罚;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,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、监管不严、处置不当、失职渎职,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,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乡镇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消防等部门举报、投诉各种违法、违规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。举报电话:公安部门110、生态环境部门12369、农业部门0468-7867668。
绥滨县人民政府
2020年9月29日
来源:绥滨县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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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:掌上绥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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