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插图
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,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,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:
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,应当及时返还;
没有被侵害人的,登记造册,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,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;
违禁品、没有价值的物品,或者价值轻微,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,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;
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收回 。
法律依据:
【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】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六条
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,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,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:(一)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,应当及时返还;(二)没有被侵害人的,登记造册,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、拍卖后,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;(三)违禁品、没有价值的物品,或者价值轻微,无法变卖、拍卖的物品,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;(四)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。
交通事故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详细内容就为您分享到这里,【精彩生活】jing111.com小编为您精选以下内容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:
- 四大政策银行分别指的是什么
- 苏州的面条有什么特点
- 搜集与收集的区别有哪些
- 肖像权的特征有哪些
- 松果遇水收缩的原理是什么
- 结果4周年的祝福语
- 踏步的标准尺寸是多少
- 苏州第一丝绸厂是做什么的
- 常见的塑料袋厚度是多少
- 常见的隧道的分类都包括哪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