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

【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】

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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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2同意受理的,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;不予受理的 , 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 。
4.2.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
4.2.3.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、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;
4.2.3.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;
4.2.3.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、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。
4.2.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。
4.3、检查准备与实施
4.3.1下达检查任务
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4.3.1.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、地址等;
4.3.1.2检查依据,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;
4.3.1.3检查范围,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(基地)、加工场所等;
4.3.1.4检查要点,包括管理体系、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;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,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。
4.3.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,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,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,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 。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/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。
4.3.3 文件评审
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 , 应对申请人/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 , 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,并保存评审记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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